吉林: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 出具承诺函即可

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4-02-22 16:30:16

吉林省财政厅、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日前联合印发了《关于信息化产品采购落实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旨在贯彻落实财政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台式计算机等7类信息化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(以下简称《需求标准》),提高信息化产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科学化、规范化水平。

《通知》明确,采购人应按照《需求标准》开展采购活动,合理划分采购包,按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。采购文件应明确信息化产品的实质性要求、评分因素、功能和质量等指标,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、认证报告,出具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即可。采购品目涉及CPU、操作系统的,按《需求标准》将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纳入采购需求。

《通知》要求,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投标、响应环节不得对信息化产品进行检测、认证。在履约验收环节按照合同约定,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,必要时委托依法取得检测、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、认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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